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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北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1号

时间: 2024-04-19 07:13:52 |   作者: 行业动态

  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灭火器等货品,报关单号为821,申报产品编码为8424100090等,灭火器申报价格为131244.16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该批灭火器归于风险货品,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运用断定,但当事人没办法供给该批货品的《出境风险货品运送包装运用辨别断定的成果单》。经核,该批灭火器价值人民币94226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人工查看记载单、检测断定陈述、查询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查验检疫行政处分常见案子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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