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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电瓶车引发火灾多方担责

时间: 2024-04-29 22:32:22 |   作者: 行业动态

  在重庆某电动车生产基地,智能化运输线将成品电动车运往仓库。新华社记者 黄伟/摄

  不久前,南京“2·23”居民楼火灾致15人遇难事故,再次敲响了电瓶车引发火灾的警钟。据权威消息称,2023年接报涉电瓶车火灾事故2.1万起以上。发生类似的事故将如何追责?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周勤是个外卖员。2021年1月上旬,他花费3168元从广州市花都区某车行购置了一台深某公司生产的电瓶车。该车配置了原装充电器及电池。某车行是深某公司的区域代理店。

  随着春节临近,周勤接外卖单的密度加大,新买的电瓶车续航却跟不上节奏,于是他找到某车行寻求解决办法。听从车行店员的建议,2021年2月1日,周勤到花都区的培某电动车店租赁了锂某公司的锂电池及充电器(培某电动车店系锂某公司代理店)。然后由某车行将原装电池更换为锂电池,车上的原装铅酸电池及充电器被某车行以400元的价格回收。

  周勤与别人合租于花都区的一处公寓,位置在9楼。该公寓楼商住两用,大部分是办公房,少数为住户,全部由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周勤每天晚上都将自己的电瓶车放置在公寓楼一层的大堂充电。

  2021年3月3日凌晨3时多,周勤被消防车的鸣笛声惊醒,他赶紧起床探身窗外,看见消防队员正忙着对公寓楼进行灭火。周勤担心自己的电瓶车受损,急忙从步行梯冲下,到公寓大堂时被现场消防人员拦下。

  2021年3月8日,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勤的电瓶车的电池内铜导线存在短路的情形,电池也存在电热作用情形。同日,周勤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当月30日,花都区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系首层大堂北侧由东往西第五台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这台车正是周勤的。

  火灾毁坏了部分租户的财产并造成人员受伤,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先行赔偿了受灾租户的全部损失。之后,又对过火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物业公司诉称,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火灾系周勤的缺陷电瓶车在大堂充电导致。此次火灾造成多辆电动车及其它财物损毁,部分租户被烧伤,经济损失达55.37万元。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为火灾受害者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29.81万元,为受害者购买的灾后日用品等必要支出1.21万元以及公寓重新装修费用8.6万元,租金损失15.75万元。

  一审法庭上,周勤表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他辩称,起火原因是锂某公司的锂电池及充电器内部短路故障,锂某公司的产品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无3C认证。同时,锂电池是某车行负责人在培某电动车店自提回店装车,而不是由锂某公司的代理负责人在规定店铺完成,因此,锂某公司对下属合作经营店铺存在重大管理失误的过错。

  事故发生后,锂某公司的公众微信号小程序一直对事故电池进行扣费。由此可知,锂某公司作为面向大众的公司,对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产品出现事故导致群体受伤后,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另外,自己在某车行购买电动车时,随车附带机械与遥控钥匙、产品合格证,并无附带使用说明书。某车行负责人向自己积极推荐锂电池更换,并主动为原装车解锁限速,因此,深某公司对下属代理经营店铺也存在重大管理失误。

  周勤还称,在2021年3月之前,物业公司没提供公共充电处,自己只能在公寓大堂充电。

  深某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电动车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车辆出厂时经检验为安全、合格的产品,随车配置原装铅酸蓄电池也是合格产品。另外,周勤车辆所用的是锂某公司的电池、充电器,不是随车配送的电池、充电器。车辆使用人擅自更换了原装电池及充电器,且电池及充电器不匹配。因此,火灾事故与深某公司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锂某公司辩称,本案中,违法改装原装电池线路导致了火灾发生,而在公寓大堂内违规停放车辆也是导致车辆烧毁扩大到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事故责任理应由物业公司及车辆使用人周勤承担。

  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总计损失为463778.25元。围绕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一分析评判认为:

  首先,原告物业公司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受灾的整栋房屋出租给各业主,物业公司是出租方亦是房屋的管理方。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疏于管理,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会产生的安全风险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该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对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院酌定原告物业公司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

  其次,锂某公司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系公寓首层大堂北侧由东往西第五台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事电瓶车的电池内铜导线存在短路的情形,电池也存在电热作用情形。锂某公司出租的锂电池质量存在瑕疵导致电源线故障引发火灾,是发生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故酌定锂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勤的过错有两个方面。其一,周勤违反电瓶车管理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大堂出口处充电,属于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风险隐患;其二,周勤私自改装原装铅酸电池为锂电池,且电池及充电器不匹配,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酌定周勤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对深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引起火灾的电池是由锂某公司出租,并非深某公司随车配送,而改装电池的主体是周勤也并非深某公司,因此,深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并不存在过错。

  2023年4月2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锂某公司赔偿物业公司139133.48元;周勤赔偿物业公司139133.48元,其余损失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针对锂某公司提出的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公寓大堂内,系周勤和物业公司过错所致,与锂某公司无关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指出,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锂电池熔痕的鉴定,可以认定锂某公司出租的锂电池产品存在缺陷具有高度盖然性。虽然该电池是周勤向锂某公司承租后在电瓶车上进行改装使用,但锂某公司仍应就该电池在出租时符合产品合格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锂某公司未能提供其出租的锂电池产品合格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锂某公司出租的涉案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据此认定锂某公司应对涉案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2023年10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维持原审法院对物业公司、锂某公司、周勤的过错认定及“四三三”责任承担比例,锂某公司、周勤承担的赔偿数额略有调整,即锂某公司、周勤分别赔偿物业公司13736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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