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16 11:16:59 | 作者: 水灭火系统
2022年10月31日,泾川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泾川县世纪花园E区3#、4#楼施工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该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竖管不足两根,且未设置成环状,消防竖管内水流量不足,未设置水泵接合器,每层设置的消防水枪、水管及软管少于两套,消防水池容量不够,消火栓泵未设置自动启动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大队依法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结束后,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泾川县世纪花园E区3#、4#楼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三项之规定,该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了消防给水系统,但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属于较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对泾川县世纪花园E区3#、4#楼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2022 年11 月7 日,华亭大队执法人员对华亭市乐杆乔氏健身中心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华亭市乐杆乔氏健身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不再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一项之规定,该场所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不是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且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属于较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建筑面积 330 平方米,罚款裁量标准为 3 万元≤处罚金额<3.5 万元,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华亭市乐杆乔氏健身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不再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