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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增强伪劣辨识能力使用合格消防产品

时间: 2024-02-05 05:30:49 |   作者: 新闻中心

  现将全市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典型消防违法案例予以公布。通过案例警示,旨在逐步推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消防责任人、管理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渐增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辨识和管理工作,不断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023年2月,天水市麦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麦积区某蔬菜水果超市做监督抽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符合GA95规定的报废要求和报废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不合格消防产品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秦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秦安县某某烧烤店做监督抽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 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域范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不合格消防产品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清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清水县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做监督抽查时发现,其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应急灯具,型号为ZS-ZFZD-E3W-S1,应急上班时间小于规定的应急照明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不合格消防产品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2019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取消了13类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在购买消防产品时切记要认证核查有关消防产品信息(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消防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核查有关信息),不断的提高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关注度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辨识力,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将持续加大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同致力建立良好的消防商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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